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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程
2022年08月31日 17:3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经营公司)是经主管部门批准,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出资设立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对公司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三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对资产经营公司履行股东的职责,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资产经营公司承担责任,并依法享有股东的各项权利。

第四条 资产经营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公司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资产经营公司以出资额为限对所出资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经营者选择和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股东权利。公司尊重和维护所投资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资产经营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名称: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住所: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校内(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西路167)。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贰佰万元人民币,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以货币资金出资。具体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00万元

199367

100%

货币

合计

200万元

100%

货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品牌管理等(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股东

第十一条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是资产经营公司的唯一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照本章程规定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在清算解散后享有剩余资产;

(三)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及章程的修正案;

(四)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五)审议批准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

(六)审议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

(八)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九)审议批准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享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

(二)维护资产经营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不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的日常活动;

(三)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公司股东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经股东授权,董事会可以行使公司股东的部分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由5人组成由股东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必要时可设副董事长1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任期为每届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长为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请召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根据股东的指派,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等其他高管人员;

(九)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拟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国有资产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十一)向公司出资的控股、参股公司提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名单。

(十二)《公司法》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副董事长或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天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但董事长召集董事临时会议,其通知方式与通知时限不受上述方式与时间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及委托时限。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拟事项和决定作会议记录,董事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董事会会议的决议由与会董事记名表决,并应由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决议上签字。

第六章 监事

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上述人员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时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公司的发展计划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人员配置;

(五)拟订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八)向董事会提出聘任及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主管及其他高管人员的提议;

(九)聘任及解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十)拟订对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表彰和奖励事宜;

(十一)召集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公司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被委托的副总经理应在会后向总经理报告会议情况及决议通过的情况。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应形成会议纪要,重大事项应做成会议决议,经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参加会议的人员对所议事项有反对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明确记载。

总经理对所议事项具有最终决策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九条 资产经营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公历年度)终了时,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十条 资产经营公司的利润根据《公司法》规定的程序按照股东的要求分配。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经营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九章 劳动人事和工资分配制度

第三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实施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公司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外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报股东批准。薪酬标准根据本人在公司经营中承担的责任和公司的经营业绩确定,每年调整一次,由总经理办公室会确定公司员工的工资分配和奖励方案,报董事会批准。股东派出的高管人员不得在公司获取报酬。

第三十四条 公司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员工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中聘用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老人老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七条 在《公司法》规定的一下情形时,可以解散。

(一)股东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宣告破产。

第三十八条 公司正常(非不可抗力因素)解散,由股东在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业务,清理债权、债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湖北省内正式报刊上公告一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四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

第四十一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

(一)支付清算费;

(二)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由股东享有。

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及登记主管机关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抵触,应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并对《章程》作相应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涉及的事项,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国家无规定的,按资产经营公司股东的决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审议批准、报经工商管理部门审核、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股东。

股东(签字/盖章)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印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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